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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1、当一个商业银行建立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管理的信贷扩展,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分别管理措施,报中国人民银行的总部审批。
商业银行的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的中央分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批准后,应当转报总行审查批准。
2、已开立信用卡、转帐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发联名身份证、专用卡、储值卡;已开立人民币信用卡的商业银行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3、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联名卡、IC卡和储值卡,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和总行的授权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银行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
可以变更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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