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pos机行骗(pos机诈骗银行的钱怎么处理)

POS机激活 编辑:admin 日期:2024-01-12 00:00:02 141人浏览

1、...打着拉卡拉的POS机行骗,我没上当,天天骚扰我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点。就是任何POS机公司都不会主动联系用户。

更不会主动给你打电推荐你办理什么品牌的POS机。但凡遇到这样的,直接挂断,把其手机号码拉黑。

银行pos机行骗(pos机诈骗银行的钱怎么处理)

否则,轻易相信这种电销办理的POS机,会带来很多的隐患。

比如,刷卡不到账。很多的电销POS机都是非法的改装机。外观虽然和正常的某品牌的POS机一样,但是你刷卡之后,机器会读取你信用卡上的总余额,然后一次性给你扣走,并且不会到账。到时候你就算报警也来不及了。

第二、电销的POS机一般都以费率低,免押金为借口,部分的POS机甚至连运费都不需要。因为他们走的就是概率,这种情况下,他们是不会在意POS机的质量,只在乎最大限度的让用户快速激活,增加装机量。后期机器会出现跳码,乱扣费,费率随意上涨等等问题。

所以,如果需要办理POS机一定要选择不跳码的正规品牌POS机。并且从正规的渠道办理,不能贪图便宜,否则轻的,信用卡被银行风控,封卡、降额。重的直接就刷卡不到账。

而什么样的POS机才能算得上是不跳码的POS机呢?

不跳码POS机,简称BTMPOS。

某度上对于BTMPOS的定义主要满足下面的几点要求:

有正规的支付牌照,这一点很重要,是保证刷卡资金安全的必要条件。

POS机经过中国银联支付终端安全认证,并且外观没有非法拆卸的痕迹。目前的正规POS机都自带拆机自毁功能,也就是被坏人拆一下,机器马上报废,并且无法修复,极大的杜绝了坏人非法改装机器的可能。

所交易的每一个商户都是真实的商户,并且可能到天眼查、企查查等等平台上找到完全一样的商户名称,注意,商户名称一个字都不能错。商户名称就是商户营业执照的全称,在中国是具有唯一性的。一些套码的POS机故意把商户名称错一个字,少一个字,多一个字等等都是有问题的。

商户编号真实,商户编号就是在小票上的15位纯数字代码,其每一位都有其专属的含义。而且必须为纯数字才可以,一些套码机,在后台偷偷把数字改成字母或者其他特殊符号,就是为了逃避相关检查。最后通过套码,坑害用户和银行的利益。

所交易的商户必须为使用者所在地区的商户。比如人在北京,那么交易出来的商户也应该是北京的才可以,不可能出现人北京,然后在山东的某家商户交易的情况。

所交易的商户必须全都是费率0.6%的标准类商户才可以,不能出现加油站,超市,水、电、燃气费等等优惠类商户。

可以打12315投诉他,电话里把他拉黑不就行了吗?

2、请问办POS机有什么风险,有骗人的吗

只要pos机出自正规机构,一般没有什么风险。

扩展资料:
功能用途
适用于大、中型超市、连锁店、大卖场、大、中型饭店及一切高水平管理的零售企业。
有IC卡功能,可使用会员卡和内部发行IC卡及有价证券。
可说话客显。
可外接扫描枪、打印机等多种外设。
具有前、后台进、销、存配送等大型连锁超市管理功能。
餐饮型具有餐饮服务功能,可外接多台厨房打印机、手持点菜机等各种外设。
可实现无人看管与PC机远程通讯,下载资料。
具有以太网通讯功能,通过ADSL宽带构成总、分店网络即时管理系统。

POS(Pointofsale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全称为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是一种配有条码或OCR码技术终端阅读器,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其主要任务是对商品与媒体交易提供数据服务和管理功能,并进行非现金结算。

POS是一种多功能终端,把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就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账,它具有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帐等功能,使用起来安全、快捷、可靠。大宗交易中基本经营情报难以获取,导入POS系统主要是解决零售业信息管理盲点。连锁分店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通讯方式
一.固定POS机
优点是:
1、软件升级和维护比较容易;
2、网络拨号方式,拨号速度快;
3、POS交易清算比较容易。

缺点是:需要连线操作,客人需要到收银台付账。
适用一体化改造的项目的商户。

二.无线POS机
优点是:
1、无线操作,付款地点形式自由;
2、体积小。
缺点是:
1、通讯信号不稳定;
2、数据易丢失;
3、成本高。

适用是到客人住所收款商户类 骗术:骗子用假资料办理支付公司合法pos。卖给客户,客户刷10元,骗子收到支付公司结算款后,转账给客户。客户一看正常到帐,刷10万,骗子就消失了。总结:不管哪里买POS机,正式使用前,请务必自己查询是不是个人转账给你的,POS公司是不是有安全认证,有的话,POS公司系统绑定的是不是你的身份证和卡。切记。
故障处理:1、充电40分钟满;2、重装软件;3、换个手机测试一下。按顺序试。我的设备坏了可以找我免费换新。 只要我们办理时候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基本没有问题。其实也不算是骗人的,这和充话费送手机应该是一个道理,对方送了你一个刷卡机,你需要刷卡收款多少金额够了才能返还押金的钱,这也算是一种免费吧,现在很多商家玩的不就是这个伎俩吗,当然也不排除有不法分子可能在POS机上装盗刷软件,不多可能性不是很高,比较犯法的成本挺高的。 有人骗 以前看过的 具体不知道

3、被POS机业务员骗了押金怎么办?

一、pos机被骗押金怎么办?
1、被公司业务员骗押金
很多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或者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都会用套路骗取商户的押金,一般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名义和商户交谈,然后以此再推销pos机,最后再骗商户刷押金,告诉商户这个押金是第二个工作日到账,商户信以为真,等待资金到账,结果第二天没有到账,商户傻眼了,就赶紧联系业务员,发现自己已经被业务员拉黑了,联系不上业务员,押金要不回来。

处理这种情况很简单,商户只需要拨打支付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说明自己被骗的情况,让客服退你押金。客服可以联系上给你办机器的业务员所在的公司,投诉之后客服会通知该公司退还押金,如果该公司不退押金的话,那么支付公司就会从他分润里直接扣除押金,然后退给你,哪怕这个业务员不在这个公司做了,你的押金也是能退回来的,毕竟是自己的业务员出去骗人。

2、被公司骗押金
这种情况押金不容易追回,最好主动报警解决。

二、怎么激活pos机
pos机的安装激活流程:
1、准备好身份证,I类结算卡,信用卡,手机
2、按要求下载app软件,有的pos机不需要下载APP,只要在小程序或者公众号就可以,后者不会造成自己个人信息泄露,而且操作相对简单一些。
3、下载好软件之后,就开始注册账号,按照页面要求,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申请的商户名称,经营地址,(如果是个人有些可以不用填写,有营业执照的就真实填写就好)有的需要填入匹配的行业和mcc码,建议问一下自己的代理商。然后绑定自己结算卡信息,包括卡号,开户行,户名。当然有些pos机需要认证自己的信用卡信息,根据要求填写绑定就好。最后,就是手持身份证拍照上传或者人脸识别,这些基础动作都做完之后,就等待支付公司处理了,快的几分钟就审批通过了,直接开机就可以使用了,慢的需要等1-2个工作日。通过后开机就可以使用。有些pos机商户审核通过之后还需要将自己的pos机终端序列号和自己的账户进行绑定之后才可以用。
4,步骤都做完也审核通过了,如果您的机器是需要缴纳押金的,一般开机签到完成后,界面就会提示您需要缴纳多少金额的服务费,您按要求缴费之后就可以使用了,如果您的pos机没有冻结押金就可以直接正常使用。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交易量之后就可以找代理商退机器款押金。 你要是相信他说的,那肯定是要打水漂。免费的都是套路,我算是看明白了。我之前也被套路过,不过,我比较幸运的是,在一个卡学长的公众号找卡学长问了方法,虽然找回过程曲折,但是最终还是找回来了。 Pos机的业务员骗了押金怎么办?这个破司机来说的话,如果他骗了押金的话,你可以上来追回来的,毕竟来说的话,这个还还是一个证据在那里的 如你所述,就目前情况,想拿回款项,可以向法院起诉该业务员所在单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4、pos机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1、若个人被骗金额超过元及以上,报警才给予立案。

2、若个人被骗金额低于元,警方不予立案。则按盗窃处理,做相应报案记录。(但是如果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警方也会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3号)
      裁判摘要: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数额,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信用卡非法套现借用POS机,行为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出租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本案是以被告人张虹飚为团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现案,涉案人员较多,各被告人在套现过程中存在为自己套现、“拆东墙补西墙”式套现、无偿租用给他人套现、租用后无偿为出租人套现等各种复杂情况,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及非法经营数额造成一定的难度。
      (一)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经营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外“经营”的范畴。
      我们认为,应当准确理解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2009年12月16日出台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上述规定,对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特约商户持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其次,从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再次,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申领POS机目的在于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既然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两种情形的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倪峥的辩护人所提不应将倪峥为其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现的数额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倪峥等人为了不让信用卡信誉度降低,方便继续套现,在某张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从其他信用卡套取现金归还欠款,从而出现滚动套现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在计算此类套现行为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银行被占用资金(即“本数”)为基准。诈骗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数”确定犯罪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我们认为,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非法经营数额。首先,诈骗与挪用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挪用的对象是公款,则挪用类犯罪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要素以最终未能归还的实际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扰乱,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与内幕交易,操作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似,行为人交易的次数、交易的数额本身就体现出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使经济总量虚高,还可能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本案中,张虹飚在短短1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单独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现2250万元,造成信用卡交易总量的虚假放大,对市场宏观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倘若以“本数”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归还了所套取的“本数”现金金额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则必然背离非法经营罪设置的初衷。其次,从入罪标准看,也应当累计计算。考虑到套现交易金额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为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释》将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三项:商户套现交易金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额。从该规定分析,就第一项而言,即指客观上实际套现交易的数额,因此,对以后次套现归还前次套现的情形,套现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张虹飚的辩护人提出,张虹飚无偿出借给倪峥等人使用期间的套现数额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我们认为,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即使是无偿出借,他人在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首先,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张虹飚除了自己实施非法套现行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机系从事刷卡套现违法活动情况下,仍违反银联公司相关规定将POS机租借给他人,并提供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空白支票等。该情形下,其虽然未实施直接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但向倪峥等人提供了该类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设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张虹飚应当对提供POS机期间套现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四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牟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张虹飚为他人实施非法信用卡套现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有偿与否,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作为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其套现数额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以这个大原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是POS机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存在分歧。倪峥的辩护人提出,由于POS机是倪峥向张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峥使用POS机期间,张虹飚套现的数额应当在犯罪总数额中予以扣除。我们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倪峥套取现金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限定,即并不必须是特约商户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倪峥违反国家规定,即使是租用POS机为POS机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张虹飚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作为POS机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应当对使用期间套现数额总额负责。虽然倪峥不是POS机的机主,但其是实际控制人,且经倪峥亲手操作为张虹飚套取现金。虽然张虹飚是持卡人,倪峥未收套现手续费,似乎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张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费,由张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间相互调换使用POS机以逃避监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况且,倪峥不收手续费的原因不论是双方合意,还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是否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倪峥应当对其使用POS机期间的套现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张虹飚作为倪峥非法经营的共犯也应当对其作为持卡人的套现数额负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本文由 @POS机百科知识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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