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钱被pos机盗刷了怎么办,报警能追回么
钱被
pos机盗刷了怎么办,报警能追回么:近期,电信诈骗作案猖獗,银行卡被盗刷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而且受害人往往损失金额巨大。那么,在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对此,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第一时间挂失是最有效办法,同时持卡人应尽快到银行网点和公安机关取得持有银行卡的证据。
日前,肯尼亚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冒充中国大陆公检法机关、向大陆群众大肆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并将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在我们为这些犯罪分子落网击节叫好的同时,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也遭遇到类似电信诈骗行为,银行卡明明在身边,却发现在外地甚至境外被频频盗刷该怎么办呢?对此,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第一时间联系发卡行紧急挂失冻结账户,是最有效最快的办法。
揭秘
银行卡信息是怎么被盗走的
自己的银行卡如何被犯罪分子盗走关键信息呢?昨天,业内人士揭开了其中四种常见的作案手法。
◎在
POS机或银行ATM机上做手脚,盗取客户信息。有些犯罪分子在商户的
POS机上安装事先准备的黑色盒子,持卡人的信用卡只要刷过,就被留下了所有关键信息,包括卡号密码。不久前,有报道称,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应聘到超市等商户当收银员,然后利用职务便利作案。还有一些人会在无人值守的ATM机上安装摄像头,窃取客户密码。所以,业内人士提醒,持卡人应尽早将磁条卡换成芯片卡,同时在刷卡时,不要让卡片脱离自己的视线,注意观察收银员动作是否有异样,尽量去银行旁边的ATM机取钱,同时注意机器上是否有异常装置。
◎遭遇“官方”钓鱼网站。不法分子会冒充电信公司或者是银行的客服电话等,发送诈骗短消息,编造客户积分到期、系统升级等理由,诱骗大家点击短信里附带的链接,进入假冒的官方网站。一旦有人输入银行卡账号、密码或是姓名、电话等信息,这些信息全都会被犯罪分子盗取。
◎向手机发送带有密码病毒的短信链接。赵女士前不久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这是您宝贝本学期各科学习情况和学校评语”并附带一个网址。由于自己的女儿即将中考,上星期刚进行了模拟考恰巧这两天会出成绩单,她就按照短信的指示,安装了一个软件,谁知半个小时之后就出事了。短短5分钟之内,她的银行卡就被人盗刷了近千元。而当她意识到自己可能下载了恶意软件,想卸载该软件时,却怎么也找不到软件安装到了哪里。警方调查发现,自从安装了这款软件后,别人给赵女士发的短信,都会被一个155开头的手机号接收,然后再由这个号码转回到她手机上面。
犯罪分子会为此设置伪基站,伪基站不但能向周边群众群发带病毒或木马的短信,还会窃取短信验证码等内容。罪犯通过特殊的改装设备对手机信号进行干扰拦截验证码。但该方法有限制条件,那就是设备必须在目标手机1公里范围内。犯罪分子一般就是给目标打电话,说是送快递的,你这个地址写得不是很清楚,只要知道地址,就能在1公里范围之内拦截对方银行卡的验证码。
◎非法提供的免费WIFI也成为窃取个人信息的帮凶。除了使用钓鱼网站获取个人信息,犯罪分子还会利用免费的WIFI来窃取个人信息。有专家介绍称,如果犯罪分子架设了WIFI,用户一旦接入,所有互联网的数据都可以被黑客监听或窃取。
体验
银行客服电话30秒内可听到挂失选项
如果发现有人正在盗刷自己的银行卡,持卡人该怎么做才能尽量减少损失呢?中国银联资深风险专家王宇表示,第一时间联系发卡行紧急挂失冻结账户,是最有效最快的办法。此前有人建议,可以去最近的ATM机故意连续多次输错密码,让机器吞卡,也可以冻结卡片。王宇表示,这种做法只能锁住银行卡的线下交易,不能刷
POS机或在自助机具上取款,但与该卡绑定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还可照常使用。
有人担心此时给银行打电话会因为难打通而耽误时间,但事实并非如此。昨天,北青报记者试打工行、农行、交行等多家银行的客服电话,挂失业务大多放在一级菜单,基本都会在30秒内听到挂失选项。
应对
发现账户异常后迅速交易或报案 留下凭证
工行北京分行姜欣然建议持卡人一定要开通借记卡交易短信提醒服务,随时留意资金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到就近银行办理查询交易记录或存取款等交易,保留交易凭条,作为自己持有真实借记卡的证据,并将借记卡挂失止付,防止进一步资金损失。
姜欣然还建议,持卡人还应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获取回执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作为自己仍在当地且持有该借记卡的有力证明,排除持卡人自身进行异地交易的可能性。根据公开报道,报案挂失后也的确有追回盗刷款的成功案例。
建议
持卡人可考虑买盗刷险减少损失
银行人士建议,为防范银行卡盗刷,持卡人应尽早将手中磁条卡换成芯片卡。磁条卡只要在设备上刷过,就可能留下关键信息便于复制,而芯片卡却不容易被复制。
此外,大家可以限定银行卡的消费范围,比如限定银行卡不能在境外使用,不能用于网上交易等。同时,设置交易额度,避免大额损失。最好单独申请一张额度有限的银行卡用于绑定各种网上支付和手机支付。另外,消费者在使用银行卡时,若不能确定用卡环境是否安全,应尽快向银行求助,请银行帮助处理并消除风险。
业内人士建议,大家还可考虑购买盗刷险减少损失。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推出有关账户安全的保险产品。近日,支付宝推出与中国人保合作的“银行卡安全险”,该保险主要保障三类资金损失:一是银行卡在线下盗刷,包括银行柜台、ATM机,以及各类刷卡消费场景的盗刷;二是网银渠道的盗刷;三是手机银行渠道的盗刷。银行卡安全险有五档保费可选,对应不同的保额。最低一档是4.88元保1万元,其他的四档保额分别是2万、5万、10万以及50万。
关注
信用卡被盗刷后要不要先还款
一旦不幸遭遇盗刷,除了报警和关注案件进展,持卡人还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如果案子没破,信用卡还款期却到,要不要先还款?北青报记者了解到,遇到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正常还款,否则银行会在央行征信系统里留下持卡人的不良记录。银行方面的说辞是,客户有责任保管好卡片的信息和个人信息,发生盗刷,很可能是客户自身保管不当造成泄露。对银行系统来说,一笔交易如果客户核心身份信息和卡片信息都准确无误,就会被视为正常交易。如果真属于这种情况,客户就需要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银行催债,客户当然会觉得冤枉,但大部分人会担心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影响自己的其他金融事务,会选择先行还款,再催促警方破案。还有一些客户坚决不认可这种做法,他们觉得如果这样做了,等于变相承认自己有问题。他们会积极与银行交涉,要求挂账处理,不在征信系统留下记录。这样做是否能奏效,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客户的沟通能力。
很多时候,银行还是会对拒不还款的客户作违约处理,少数客户选择了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权。从公开报道看,也有成功案例。上海高院曾发布2014年度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以及金融商事、刑事审判十大案例,其中就有成功案例。
当时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卡持有者的居住地在上海,但交易发生在山东,而且签购单上的签名也不是本人的名字,这笔交易确实存在疑点。因此,在与银行的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信用卡持有者有正当的理由暂不还款,这样的行为不属于失信行为,判决银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法院认为,银行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记载客户的不良信用记录,目前还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则。这一典型案例提出,银行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时,不应该仅仅把持卡人是否应该还款作为失信的唯一判断标准,银行应当区分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是否存在疑点,而不是轻率地将他们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可以的,不过要看运气
信用卡被盗刷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1)第一时间与银行联系挂失,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把挂失后的责任转嫁给银行。
2)马上报警,取得不在支付现场的证据及《报案记录单》,为维权准备证据。
3)立即联系律师,把可能的风险控制到最小。不要担心联系律师会耽误太多时间,简单的案子,一般律师在5分钟内就能厘清来龙去脉,并给出相应的意见。
4)按照约定时间还款。
2、用自己的POS机给别人套现违法吗?
pos机套现信用卡是犯罪,无论是否使用自己的
pos机套现都是违法的。银行不允许使用自己的
pos机刷卡。但由于监管漏洞,如果次数少于3次,金额少于1万元,银行可能不会追究。这时,兑现也需要支付0.5%以上的手续费。
一、pos机套现
POS机套现本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擅自将信用卡的信用功能变为现金贷款,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信用状况和信用卡的使用情况。POS机套现已成为银行卡犯罪金额最高的犯罪形式,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给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而且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影响社会稳定。信用卡套现行为出现的原因之一是2009年国内各大银行争相拓展信用卡业务,在程序上没有足够重视风险控制。在一些银行申请浦卡,只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名片。
二、套现类型
1、是非法中介,商家用POS机套现。犯罪分子申请POS机或向他人租用POS机。持卡人在POS机刷卡后,应向持卡人支付刷卡金额,并按现金金额的0.8%至2%收取手续费,扣除支付给银行的信用卡扣款率,从而非法获利。收银员利用POS机进行客户信用卡结算,窃取银行卡信息。
2.克隆POS机是犯罪。犯罪嫌疑人用假身份证申请信用卡和POS机后,通过信用卡购物的方式获得商户POS机的小票子,并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户POS机的信息,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将犯罪嫌疑人带来的POS机内部参数修改为与商户信息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将取消(或退回)最后一笔交易。
随着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成立“提现公司”,利用POS机进行虚构交易,帮助患者人提取银行资金,并对非法获利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3、pos机套现多少犯罪
法律分析:只要套现了就是犯罪了。POS机套现实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擅自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信用卡资金用途。POS机套现已成为银行卡犯罪金额最高的一种犯罪形式并逐年递增。这既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影响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3号)
裁判摘要: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数额,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信用卡非法套现借用POS机,行为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出租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本案是以被告人张虹飚为团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现案,涉案人员较多,各被告人在套现过程中存在为自己套现、“拆东墙补西墙”式套现、无偿租用给他人套现、租用后无偿为出租人套现等各种复杂情况,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及非法经营数额造成一定的难度。
(一)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经营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外“经营”的范畴。
我们认为,应当准确理解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2009年12月16日出台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上述规定,对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特约商户持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其次,从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再次,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申领POS机目的在于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既然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两种情形的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倪峥的辩护人所提不应将倪峥为其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现的数额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倪峥等人为了不让信用卡信誉度降低,方便继续套现,在某张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从其他信用卡套取现金归还欠款,从而出现滚动套现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在计算此类套现行为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银行被占用资金(即“本数”)为基准。诈骗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数”确定犯罪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我们认为,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非法经营数额。首先,诈骗与挪用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挪用的对象是公款,则挪用类犯罪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要素以最终未能归还的实际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扰乱,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与内幕交易,操作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似,行为人交易的次数、交易的数额本身就体现出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使经济总量虚高,还可能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本案中,张虹飚在短短1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单独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现2250万元,造成信用卡交易总量的虚假放大,对市场宏观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倘若以“本数”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归还了所套取的“本数”现金金额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则必然背离非法经营罪设置的初衷。其次,从入罪标准看,也应当累计计算。考虑到套现交易金额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为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释》将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三项:商户套现交易金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额。从该规定分析,就第一项而言,即指客观上实际套现交易的数额,因此,对以后次套现归还前次套现的情形,套现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张虹飚的辩护人提出,张虹飚无偿出借给倪峥等人使用期间的套现数额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我们认为,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即使是无偿出借,他人在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首先,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张虹飚除了自己实施非法套现行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机系从事刷卡套现违法活动情况下,仍违反银联公司相关规定将POS机租借给他人,并提供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空白支票等。该情形下,其虽然未实施直接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但向倪峥等人提供了该类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设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张虹飚应当对提供POS机期间套现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四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牟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张虹飚为他人实施非法信用卡套现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有偿与否,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作为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其套现数额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以这个大原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是POS机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存在分歧。倪峥的辩护人提出,由于POS机是倪峥向张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峥使用POS机期间,张虹飚套现的数额应当在犯罪总数额中予以扣除。我们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倪峥套取现金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限定,即并不必须是特约商户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倪峥违反国家规定,即使是租用POS机为POS机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张虹飚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作为POS机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应当对使用期间套现数额总额负责。虽然倪峥不是POS机的机主,但其是实际控制人,且经倪峥亲手操作为张虹飚套取现金。虽然张虹飚是持卡人,倪峥未收套现手续费,似乎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张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费,由张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间相互调换使用POS机以逃避监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况且,倪峥不收手续费的原因不论是双方合意,还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是否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倪峥应当对其使用POS机期间的套现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张虹飚作为倪峥非法经营的共犯也应当对其作为持卡人的套现数额负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5、用pos机套现违法吗
一、用pos机套现违法吗
用pos机套现是违法的,但是小额套现的话,银行一般不会追究法律责任,只会采取止付、冻结账户、降低信用卡额度等措施。
如果你进行大额套现,对银行造成了损失,银行会把你告上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进行套现的,若情节严重,将处以非法经营罪。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防范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消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哪些行为会被认为是套现呢
1.用跳码的POS机刷卡,跳到公益类商户,发卡行赚不到了,最终会导致降额、封卡。
2.大额套现,经常一次性刷爆信用卡。
3.经常在非正常营业时间刷卡,一般来说,正常营业时间为9:00-22:00。
4.经常在同一商户大额刷卡。
其实,银行如果认定你有套现行为,或者怀疑你有套现行为,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前提下,对你采取的行动是降额或者封卡,如果对银行构成了重大金融损失,会有相应的法津法规来处理。
三、经营方式:
一是专门实施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是在开展正常的销售经营活动的同时,实施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是在改造的车辆上实施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行为。
商家收入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与商户协商,用户先刷卡,商户返还现金给持卡人,同时商户收取一定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套现,就是通常说的信用卡非法套现。而对于用POS机套现的商家来说,通常会收取刷卡总额3%的手续费。这其中1%是套现收费,2%是代还款收费。如果一年POS机交易流水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那么商家就可以坐拥30万元的收入。
POS机套现已成为银行卡犯罪金额最高的一种犯罪形式并逐年递增。这既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更是违法的行为。
本文由 @POS机百科知识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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